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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張菁雅/台中報導〕台中市放寬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定,以往都市計畫地區容積移轉接受基地需面臨計畫道路的寬度標準為15公尺,市府修正調降為8公尺,並獲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,將有助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開闢,預計6月上旬公告實施。

都發局表示,台中市現行容積移轉規定,接受基地需面臨計畫道路的寬度為15公尺以上,因內政部去年5月12日預告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增訂條文,接受基地應臨接已開闢供通行寬度達8公尺以上的計畫道路,而其他縣市政府對於接受基地路寬現行規定也是8公尺以上,市府參酌內政部修法方向及其他縣市政府規定,修正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,將道路寬度調降為8公尺,。

都發局指出,市府也配合道路寬度給予不同的容積移轉上限規定,臨接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的基地,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0%;臨接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的基地,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5%。而原有臨接15公尺的基地,容積移轉上限規定不變。

而整體開發地區,接受基地臨接8公尺以上未達12公尺者,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10%;接受基地臨接12公尺以上未達15公尺,可移入容積量為基準容積的20%。

都發局強調,市府在維持接受基地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的原則下,衡量訂出容積移轉上限規定,盼減緩容移對周遭環境造成的衝擊。

 台中市議員李中則表示,市府修正規定後,小基地可以適當增加容積,提高土地利用率,市府也可以從中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;另外,建商因此降低開發成本,房價也能調降,對建商、民眾都有好處。他也說,台中市大部分土地已實施容積管制,適度的容積移轉不至於讓周遭環境變得擁擠。

以上轉載 自由時報2018-05-07 19: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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